緊急醫療救護法

緊急醫療救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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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23
緊急醫療救護法 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第四條 (修正) 條文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稱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