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考試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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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1-08
第5條(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的任期)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6條(考、銓兩部及公培委員會之設置)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