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牌照-臺北市區監理所

臨時牌照-臺北市區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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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0
1.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臨時牌照: (1)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2)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3)買賣試車時。(以上申領使用期限,均不得超過5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1次為限)。...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