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區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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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0
5.新領牌照登記書(即車籍原始資料,機車報廢登記免附)。 6.行車執照正本。 ... 2.報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復駛時,應向原登記停駛之公路監理 所、站辦理。3.汽車因機件損毀停駛或停駛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於復駛時,應向原辦理停駛之監理所站檢驗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