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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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0-11
陳情人第3次陳情,若無其他足以影響處理結果之新事證或資料補充,機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2 款規定,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不予處理)後函復陳情人(除說明已為適當處理外,並說明以後同一事由再陳情,將不予答復),爾後陳情人再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