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早期徵收清理計畫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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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24
但土地一經公告徵收即發生效力,而非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如果已經領取徵收補償, 對土地之權利義務即已終止,應避免再次移轉給他人。民眾在交易道路用地以前,應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