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刑事責任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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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0-16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 告訴乃論:. 如過失傷害必須被害表明告訴之意思,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