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刑事責任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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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1
依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或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