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1000531修正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第5條、第10條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1000531修正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3條、第5條、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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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9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條文 第三條 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 舉辦娛樂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樂部等之負責人或經營人。 二 電影、戲劇、歌舞、說書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