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建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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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13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為考量建築行為具有連續之特性,於申請建築許可,係指申請建造執照之日起至發給使用執照或依法註銷其申請案件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