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權與無權處分

處分權與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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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4
處分行為以處分權為生效要件,處分人欠缺處分權者,為「無權處分」。 §118Ⅰ所稱「 .... 使受讓人取得占有之能力」。 .... 關於(一),甲十七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13Ⅱ), 獨立為法律行為者,其效....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