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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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01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