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訴願決定書(OO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doc

行政院訴願決定書(OO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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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3
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 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左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