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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 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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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0-11
1.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 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2.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