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教育法 (民國65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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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3-24
補習教育,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增進生產能力,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中央為教育部;省(市)為省(市)教育廳(局);縣(市)為縣(市)政府。...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