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普通護照須知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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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3
1. 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必須本人親自至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及雲嘉南辦事處辦理;或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任一戶所辦理人別確認後,始得委任代理人續辦護照〔請參閱※注意事項:第(5)點〕。...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