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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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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23
現行條文: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 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 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