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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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5
發文字號: 台財證三第 0920158156 號 要 旨: 公司內部人因解除持股信託契約而領回股票者,屬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 所訂「取得」範圍。但在領回股票前六個月內賣出,或領回股票後六個月 內贈與其已成年子女者,不適用之...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