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之界線 - 波麗士大人的工作紀錄簿 - Yahoo!奇摩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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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之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