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地政士公會演講 - 永遠自然─李永然律師部落格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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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0-26
(三)《地政士法》第18條 規定:「地政士於受託辦理業務時,應查明委託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或權利關係人,並確實核對其身分後,始得接受委託。」 (四)《地政士法》第24條規定:「地政士接受委託人之有關文件,應掣給收據。地政士受委託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