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教育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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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08
七歲以上達二十五分貝以上。 二、聽力無法以前款行為式純音聽力測定時,以聽覺電 生理 檢查方式測定後認定。 第六條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