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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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2
(五)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一類或第三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基 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停車需求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