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地址申請書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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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31
各項通知單及行政文書經以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郵寄後,已符合完成行政程序法第72 條送達處所之規定。4.車、駕籍之列管仍以原始登記戶籍地之監理單位為管理機關。5.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公司行號不得增設上開地址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