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02-2393-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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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7-03
資料來源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重新編排) 提醒: 為維護自身權益,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應審慎選擇適用標準或列舉扣除,申報後如欲變更,請務必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儘速辦理更正申報。...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