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與丙種建築用地,得否申辦畸零地合併使用乙案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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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02
內政部營建署98.01.19.營署建管字第0970082166號函按建築法第44條、第45條及第4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視當地實際情形,規定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