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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可移動,是否為建築法第7條規定所稱雜項工作物之 ... -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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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17
理由一、按建築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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