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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29
醫 師 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醫師資格之取得)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第二條 (應醫師考試資格)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醫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