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稅務指南

香港稅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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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7
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 當評稅主任誠實地評稅時,倘若納稅人不同意他的評稅,納稅人只得根據稅務條例第64條提出反對,而稅務條例第64(8)條規定,納稅人負有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換言之,納稅人須提出足夠證明及理據(sufficient proof and reasons),支持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