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 號 - 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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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6-17
民事強制執行須依執行名義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 執行,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