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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今年的修正條文,其中第31條之1提到,只規定駕駛人行駛道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汽車駕駛人罰台幣3000元,機車駕駛人罰台幣1000元,而且不止於此,使用裝置可能會擴大範圍到平板與電腦,此修正條文是在於,危險駕駛,的基礎之上,只要被認定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皆會被開罰,因此不再侷限於開車時,手持,講電話,像是上網,傳簡訊與使用,App,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