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採購裁判點評3】契約解釋及未載明事項之補充 | 律師事務所-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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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07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0號民事判決】 【摘要】 原審以: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為民法第九十八條所明定。又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