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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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5
第 1 條 本細則依學校衛生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所稱專業人員,指具備公共衛生、學校衛生或醫事專業知能之人員。 本法施行前已擔任各級主管機關之學校衛生工作而未具備前項專業知能之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