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罰單,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能否停止執行? - 聯晟法網

不服罰單,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能否停止執行? - 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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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20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規定,行為人接獲罰單後,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其不法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陳述意見或提出陳述書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定。...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