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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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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25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前奉 總統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以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以下簡稱本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實務執行原係依八十年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