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

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

瀏覽:459
日期:2024-04-24
一、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2條,製造或輸入動物用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檢驗費,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檢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