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試算專區-工時及加班費試算 - 臺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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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7
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 ... 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兩週工作超過84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勞動基準法第24條)...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