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配偶來臺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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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4
且無依法不予許可之情形者,依規定核准停留期間為6個月。 二、 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 來臺團聚者,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或實際核予停留期間),但所持 大陸 往來通行證或護照所餘效期未滿7個月者,僅得延......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