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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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15
本件二聲請人就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審酌必要;又其中一聲請人關於刑法第五十三條之釋憲聲請部分,既應不受理,則該部分暫時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