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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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9
土壤及地下水之污染多肇因於農、工、商之執業或營業行為,系爭規定課土污法施行前之污染行為人就施行後仍繼續存在之污染狀況負整治、支付費用及停業、停工等義務,即屬對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其內涵之營業自由所為限制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