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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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7-18
二、保護令的對象 1.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居者即為事實上的婚姻關係,即屬此類) 3. 現有或曾為直系親屬或直系姻親。 4. 現有或曾為四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