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102.1.16更新)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102.1.16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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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06
但個案累計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得以申報方式為之。 ... 在大陸 地區從事投資者,應於開始實行後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有關文件報請投審會備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