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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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24
居間契約為勞務給付契約之一種,居間人(仲介業者)處理居間事務有過失者,相對人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4條之規定,請求居間人負賠償之責 買賣之標的物是否屬凶宅,一般而言應以該凶宅事件是否已為大眾傳播媒體曾予揭露,並一經通常查詢方法即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