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的疑問 - Yahoo!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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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30
ANSWER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 (禁止執行之債權)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就是公司的薪水),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5條 關於第一百二十二條部分:...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