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員懲戒司法院解釋解釋文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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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12
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休職期滿之復職,不因其在懲戒處分議決前,曾被 停止職務,而排除其適用。 三、司法 ... 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