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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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0-09
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為營建工程承造人。 二、收容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者,為收容處理場所。 三、營建工程收受外縣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者,以工程承造人為納稅義務 人。...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