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INVESTMENT COMMISSION, MO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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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4-23
第 七 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投資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其投資金額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以下者,得於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填具書表送主管機關備查。 對香港或澳門技術合作,應於實行後六個月內填具書表送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