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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土地登記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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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2-15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其為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 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