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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13
備註 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送、司(軍)法機關囑託為限。...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