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端陳為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之處理方式乙案 |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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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16
內政部營建署98.12.22營署建管字第0980084672號函 一、按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