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藥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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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5-03
藥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 藥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 ......看更多